新标准实施后按旧标准生产的产品能否继续销售?市场监管总局回复暗藏玄机!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版块新公开两条关于产品执行标准的留言,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对留言进行了回复。
公众留言一:作为生产厂家,在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生产的产品,产品上标注执行的是老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在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老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就同时废止了,是否还能出售过渡期内执行老版推荐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在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要求前提下,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推荐性标准。
公众留言二:作为一个销售企业的负责人,假设我卖的A商品,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GB0000-2015。在2023年11月,国家对该A商品的生产强制标准进行了更新为GB0000-2025,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25年11月1日,过渡期2年。那么,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执行标准为GB0000-2015的A商品,在2025年11月2日后我还能不能继续卖?请领导给予权威、正面的答复(能卖或者不能卖)。
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回复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新的强制性标准制定发布后,从实施日期开始,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原强制性标准被废止,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符合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是指的新的已正式实施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在新的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之后,如果产品不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即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要求,不能再生产、销售、进口。
小知认为,市场监管总局的回复一,基本可以说是对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给出了明确的正面答复,即新版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后,过渡期内依据已废止推荐性国家标准(即旧版推荐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只要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也是可以继续生产和销售的。毕竟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本身就是国家鼓励采用的,而非强制执行。





